关于加强社区团购食品管理,警惕新型消费风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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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威扬

2024年5月28日,浦东新区金桥某小区居民通过社区团购群购买的“老字号秘制酱牛肉”,导致17人出现呕吐腹泻。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该产品实际由宝山某城中村作坊生产,经营者王某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又盗用某上市企业食品检测报告编号。令人错愕的是,该作坊通过6个不同社区团购平台,以每周更换“马甲”账号的方式,半年内已销售逾2000单生鲜熟食。在这个事件中,3个问题比较引人关注,首先团购发起人系业委会成员张某,其以“志愿者”身份主张免责;其次平台运营方注册在杭州,平台法务援引“避风港原则”推诿;最后王某销毁销售记录,居民手中仅有未标注生产信息的简易包装,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站在律师的视角来看,3方推诿并不一定能够逃脱责任,但是受害者虽然最终获得胜诉,但是要付出较高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现行《食品安全法》148条惩罚性赔偿以“明知不符合标准”为前提,而王某作坊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为“卫生不达标”,与“有毒有害”存在定性差异,这样不法商贩以为找到了“突破点”,最终害人害己。

该事件体现的主要问题在于:

当前社区团购在法律上呈现“三不像”特征,既非传统电商(缺少《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审核义务),又区别于实体商超(不受《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现场制售条款约束),与微商相比又具有组织性(业委会、物业等深度参与)。这种模糊性导致法院审理的社区团购纠纷中,很多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资格被驳回。违法经营者利用“平台账号短期租赁”“预制菜分装再加工”等手段,形成“打一枪换一地”的游击模式。徐汇区某烘焙作坊甚至开发“数据清洗”程序,每完成300单交易即自动注销企业微信账号,使得市场监管部门的电子取证系统形同虚设。在调研后还发现,上海绝大部分的社区团购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组织,这些主体兼具“服务提供者”与“利益获得者”双重身份,在组织团购时向供应商收取20%-30%“通道费”,等到真有人投诉的时候,却以《民法典》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为抗辩理由,暴露出基层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模糊。

因此,建议:

一是解决根源问题,区块链存证技术是目前法院使用比较广泛的存证技术,建议可以将区块链存证技术也应用于对营利性团购(含物业公司、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之中,参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接入追溯系统,每笔订单生成区块链存证编码,让每一笔订单都有迹可循,让违法、违规、不符合标准的经营者无所遁形。

二是对中间过程进行控制,建议出台法规,对收取超过成本价10%服务费的团购组织方,视同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微信接龙、团购程序接龙等组织团购的发起人),通过减少组织方的收益,增加组织方的责任,倒逼团购组织者充分负起责任,把控好食品安全,把“没有把握”的商贩、商品拒之门外。

三是打击非法产品源头,对食品类社群中发部的团购信息,必须带上的“团购安全码”,让消费者扫码即可查验供应商的电子证照、抽检记录及被投诉信息。每个团购组织者要定期对自己组织的团购群进行关键词检测,对于团购信息中含有“手工自制”“家庭厨房”等敏感宣传语要进行记录,并倒追道经营者,同时将预警信息同步给工商行政部门,再由工商行政部门对产品经营者进行调查,从源头控制产品安全。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