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人限高规定的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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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大光

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已有十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数不断日积月累。加之近年来民事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非诉执行案件增长明显,导致执行案件总量水涨船高。以2023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99.45万件,同比增长11.32%,执行案件的增加导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也相应增多。

在众多案例中,不少人因暂时的财务困境而被错误地标记为失信人,这部分人虽面临经济挑战,但未曾放弃偿还债务的努力。例如,因疾病导致巨额医疗费用而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张先生,尽管他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但仍被列入失信名单,加重了他的经济压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这一系列案例反映出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忽略了个体情况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未能精准区分“不能履行”与“不愿履行”之间的差异,导致很多实际上没有失信行为的人遭受不公平对待。这不仅损害了个人基本权利,也与失信人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现行的失信人限高措施中,禁止其乘坐G字头高铁和飞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正常的工作开展,影响了他们积极走出困境的能力。如企业需要异地出差不能及时抵达,或不能和同事正常一起乘坐高铁或飞机去往目的地,短途尚可,长途就会成为影响工作的一大问题!那他就会逐步被排除在公司的诸多业务或重点工作之外,势必影响其收入和事业发展。

还有,失信人和限高名单的公开化也影响了那些有意愿通过努力去改变现状的人,因为经济效益好的或待遇好的单位都会进行背调,发现考察的应聘人是失信人或被限高,那这个人就失去了岗位的竞争资格,这也是非常遗憾的。很多人之所以背负上超出偿还能力的债务是因为他们是创业创新、锐意进取那部分人,是有能力的人,但我们的法律把他们上升的通道人为的堵死了,他们无法去竞争那些高薪的岗位,那自然也就没有办法更快速的偿还债务。

对于上述情况,建议充分发挥“以人为本”精神,在限制高消费的同时允许债务人正常活动:

1. 严格区分失信行为与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况,比如,对于“失能”当事人限制高消费,而不纳入失信名单,并且不对外公开被限信息。区别对待老赖和普通债务人,老赖的失信信息可以公布,惩罚老赖的同时,警醒其他人防范老赖;对普通的债务人应当对其信息不予公开,为他们重拾创造财富的能力提供环境。

2.对于正在积极偿还债务但确实无法短期内完成清偿的失信人,通过评估机制给予交通出行的限制解除,帮助他们更好地工作和生活。对失信人限高措施进行细化和人性化调整,取消对于失信人乘坐G字头高铁列车和飞机经济舱的限制。

3.为失信人提供信用修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失信状态。加强对失信人制度的宣传解读,明确指导原则,避免社会公众对失信人概念的误解。

本文观点供交流参考